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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4309260/2016-00246 信息分类: 政府办公室文件, 综合政务,通知
发布机构: 灌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16-09-16
文号: 灌政办发〔2016〕97号 关键字:
内容概述: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部门:《灌南县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灌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9月13日灌南县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米袋子”省长负责制下的市县长分级负责制,保障全县粮食安全和供…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灌南县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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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部门:

《灌南县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灌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913


灌南县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米袋子省长负责制下的市县长分级负责制,保障全县粮食安全和供应,根据《省政府关于健全完善粮食安全责任制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564号)、《市政府关于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实施意见的通知》(连政发〔2015176号)和省市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政府对各乡镇、县各有关部门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县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结合日常工作对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年度考核重要内容,纳入考核评分体系。

第三条  考核工作在县政府领导下,由县粮食局、县农委会同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县环保局、县水利局、县物价局、县市场局、县统计局、县农开局、农业发展银行灌南支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具体实施。考核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县粮食局,承担考核日常工作。每年11日至1231为一个考核年度。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统筹兼顾、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巩固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发展现代粮食物流产业、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保障区域粮食市场稳定、储足管好地方粮食储备、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落实各项保障措施等方面,由各牵头部门具体落实。

第六条  考核采取评分制,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75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75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七条  当年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年度考核等级为不合格。

(一)耕地保有量或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低于市县政府下达任务数、高标准农田建设未完成县政府或有关部门下达任务数的。

(二)粮食种植面积低于县政府或有关部门下达任务数的。

(三)发生区域性、系统性粮食安全事件,造成重大影响和后果,被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通报的。

第八条  考核中涉及的有关数据以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没有统计部门数据的,以有关主管部门统计的数据为准。

第九条  各牵头部门会同配合部门按照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指标,结合省市考核内容和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于每年415日前提出年度考核指标和分值,经考核工作组审核汇总后及时印发。

第十条  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一)自查评分。各乡镇、县各有关单位按照本办法,对上一年度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查评分,形成书面报告,于每年1月中旬前报送县粮食局、县农委,同时抄送考核工作组其他成员单位。

(二)部门评审。各牵头部门会同配合部门和单位,对照考核表相关内容,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各乡镇、各有关单位上一年度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及自评报告有关内容进行考核评审,形成书面意见送考核工作组办公室。

(三)组织抽查。考核工作组根据各自评报告和各牵头部门的书面意见,确定抽查对象,组成联合抽查小组,对被抽查的对象进行实地考核,形成抽查考核报告。

(四)综合评价。考核工作组办公室对相关部门评审和抽查情况进行汇总,报考核工作组作出综合评价,确定考核等级,于每年3月中旬前报县政府审定。

(五)审定反馈。考核结果经县政府审定后,通报各乡镇、各有关单位。

第十一条  县政府将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纳入年度绩效考核评价体系,考核结果作为对各乡镇、各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予以通报表扬,有关部门在财政转移支付、项目资金安排和粮食专项扶持政策上优先予以考虑。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县政府做出书面报告,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同时抄送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逾期整改不到位的,由县粮食局、县农委约谈有关乡镇政府相关负责人,必要时由县政府领导同志约谈有关乡镇政府及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十二条  考核工作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粮食局、县农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灌南县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表


附件

灌南县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表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分值

考核要点及评分标准

考核部门

巩固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30分)

守住耕地

红线

9

1、完成县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目标任务的,得2;未完成的,不得分;2、完成县政府下达的永久基本农田目标任务的,得2;未完成的,不得分;3、耕地平均质量等级上升,得1 耕地平均质量等别不变,得1 耕地平均质量等别下降,不得分;4、主要粮食作物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面积占粮食播种面积的80%以上,得1;达不到80%,每少2个百分点扣0.5分;5、建立耕地质量提升综合示范区得1;示范区数量不足的按相应比例扣分;6、国家、省、市县级耕地质量监测点设施完好,规范开展监测的,得1;国家、省、市、县级耕地质量监测点毁损不修不报、且监测工作不规范的,不得分;

县农委

县国土局

农田设施

建设

8

1、制定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的得1分;完成上级下达的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得2;未完成的不得分;2、完成上级下达的新增粮食生产能力的得1;未完成的,不得分;3、完成下达的发展有效灌溉面积、旱涝保收田面积、节水灌溉工程面积任务分别得1.5分、1分、0.5,未完成任务的按完成比例得分;4、灌溉水利用系数达到各地水利现代化规划要求序时进度得1,未完成序时进度的按完成比例得分;

县发改委

县农委

县水利局

县农开局

粮食生产

水平

9

1、完成下达的粮食种植面积任务得2,完成下达的水稻种植面积任务得1,未完成的,每少1000亩扣0.5分;2、完成下达的粮食总产量任务得2 ,未完成的,每少200万斤扣0.1分;3、落实好市县农业重大技术推广计划,并发布实施地方计划  1 ,不发布不得分;建立稳定的粮食科技综合示范基地的得1 ,未建不得分,示范带动效果不好的扣0.5;出现重大技术推广事故的扣0.5;发布粮食作物品种布局规划和地方主推品种目录得0.5,未发布不得分;主推品种覆盖率在90%以上的得0.5,低于90%,每少1个百分点扣0.1分;4、落实粮食高产增效创建千亩示范片建设项目,完成建设数量及各项指标任务得1;未实施完成的,按未完成比例相应扣分;

县农委

县科技局

县农机局

粮食规模

经营

4

1、落实好中央和省市县有关政策,支持从事粮食生产家庭农场得1;支持服务粮食生产农民合作社得1;其它不得分;2、积极有效引导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得1;对存在强迫农民土地流转、擅自改变农地用途等行为扣0.5分;3、落实对种粮大户和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的财政扶持、信贷支持资金得1;

县农委

县委农工部

县财政局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分值

考核要点及评分标准

考核部门

调动农民

种粮积极

性(15分)

粮食生产

扶持政策

5

1、积极宣传粮食补贴政策得1,补贴资金及时发放到户得0.5,资金足额发放到户得0.5分;宣传不到位扣0.5分,发放不及时扣0.5分,出现资金截留、未足额发放扣0.5分;2、落实粮食作物保险制度的得13、通过制定贴息、奖励、风险补偿等相关措施,带动更多的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进入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粮食加工企业的得2

县财政局

县农委

贯彻落实

粮食收购

政策

5

1、组织粮食收购政策宣传的得1分;2、协助粮食部门开展粮食收购政策执行情况检查得2,查处无证收购、打白条等违法行为的得1 3、支持粮食收储企业维持正常售粮秩序得1分;

县粮食局

县物价局

农发行灌南支行

粮食生产

支持力度

5

1、配合粮食部门组织辖区内企业参加省内对口地区粮食产销洽谈活动得 12、制定粮食种植大户、粮食加工企业等经营主体激励措施得23、加强农业生产资料产销衔接,培育诚实守信的农资经营户,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活动,打击假冒伪劣种子、化肥等农资产品得2

县粮食局

县农委

发展粮食

现代物流

产业

10分)

粮食物流

体系建设

5

1、根据本地粮食流通特性,科学规划粮食收储设施及交易市场的得12、建成现代粮食产业园的得1,在建的得0.5分;引入1种以上加工业生产线建成并投产的得2,在建的得0.5分;未完成的不得分;3、成品粮交易市场纳入城镇建设规划或商业网点规划的得1;已培育或正在建设的得0.5分;

县粮食局

县发改委

粮食仓储

设施建设

5

1、积极支持有关单位维修仓容,且进出道路和排水设施完善的得1;列入县建仓规划,配合处理有关矛盾,按计划开工并建成投入运营的或建仓任务已完成的得1;未完成的不得分;2、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粮食仓容和新上粮食烘干设施,每建5000吨仓容得0.5 ,每建一个烘干点得0.1 ,此项最多得23、支持国有粮食仓储设施保护工作,涉及国有粮食仓储设施拆迁要报上级粮食主管部门批准的得1

县粮食局

县发改委

县农机局

支持国有

粮食企业

改革

5分)

粮食企业

转型升级

3

1、支持粮食收储企业运用新能源、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运用1项得0.1分,最多得0.42、新增省以上名牌产品,每个0.2分,最多得1;新增年销售过亿元涉粮企业,每个0.5分,最多得13、鼓励推进主食产业化,每新增1个年销售超500万元的粮食延伸加工产品进入统计定报企业行列的,得0.2分,最多得0.6

县粮食局

国有粮食

企业改革

2

1、支持辖区内国有粮食企业兼并重组,配合做好粮食国有资产处置工作得1 2、积极协调国有粮食企业与民间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得1

县粮食局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分值

考核要点及评分标准

考核部门

保障区域

粮食市场

稳定

15分)

健全粮食

调控机制

5

1、辖区内没有发生粮食价格一次性涨幅超过5%、并伴随供应紧张、脱销等异常情况,出现争购、抢购现象得1;出现1次扣0.5分;2、监督辖区内涉粮企业执行国家粮食购销政策的,1;发现质量不合格粮食流入口粮市场的此项不得分;3、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粮食、农资等价格监测工作的1.5,每漏报、迟报、错报1次扣0.1分,扣完为止;4、督促辖区内粮食种植大户(家庭农场)、粮食企业按时准确向有关部门报送统计报表的1.5,每漏报、迟报、错报1次扣0.1分,扣完为止;

县粮食局

县市场监管局

县物价局

粮食应急

保供体系

5

1、建立健全粮食应急预案12、成品粮油市场供应充实到位1;;3、督促辖区内放心粮店建立粮油供应质量档案制度,实行质量安全追溯和召回机制,14、放心粮油网点乡镇街道全覆盖1;配合有关部门建立放心粮油网点监管长效机制1

县粮食局

县发改委

县市场监管局

保障区域粮食市场稳定

15分)

粮食市场

监督管理

5

1、明确一名分管领导,配合县有关部门开展粮油市场检查工作得1分;2、在夏秋两季开展一次粮食市场专项监督检查得2分;3、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粮食收购和加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得2 分;

县粮食局

县物价局

县市场监管局

加强粮食

质量安全

监管

15分)

粮食质量

源头治理

7

1、开展土壤常规监测的1,没开展的不得分;常规监测数据结果有好转的0.5,保持稳定的0.5,其余不得分;2、开展污染耕地调查与监测1,开展污染耕地修复0.5,不开展污染耕地修复与管控不得分;3、举报制售假劣农资案件,并协调有关部门及时查处1;农药市场监督抽查中产品质量不合格率高于10%的扣0.2分,小于等于10%的得0.5;农业生产中发现使用未经登记农药得到及时有效查处的,得0.5;农业生产中未发现使用禁限用农药产品的得1,发现使用的扣0.5分;肥料市场质量监督抽查中产品不合格率高于10%的扣0.2分,小于等于10%的,0.5

县环保局

县农委

县国土局

粮食质量

监管体系

4

1、配合县有关部门在田间、入库、销售阶段分别建立粮食质量追溯体系各得2分;2、配合县有关部门妥善处理超标粮食得2分,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未妥善处理不得分

县粮食局

县农委

县市场监管局

粮食质量

监管责任

4

1、建立农户储粮和个人用粮安全监管相关责任和追究制度得2分;2、与有关部门建立相关协调机制得1分;3、开展质量有问题粮食治理整顿的得1

县粮食局

县市场监管局

县农委

落实各项

保障措施

10分)

推动工作

开展

4

1成立落实粮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得1分,分解落实相关目标任务的得2分;2、有专职人员负责考核日常工作的得1分;

考核组

监督考核

6

1、建立粮食安全工作绩效考核机制,制定监督考核办法的,得2分;2、建立有关档案台帐的得2分;3、开展年度自查自评工作,并按时报送有关考核材料的得2 分;

考核组

合计分值

100

备注:1. 县有关部门考核要点及评分标准原则上按市对县的考核要求确定,必要时由考核组根据县政府《关于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实施意见的通知》有关要求另行制定;2. 考核表中考核部门排在第一的为牵头部门,其他为配合部门。